6月30日,由安徽省泾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泾县榔桥镇白华村原村两委四名干部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在泾县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该四人均犯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其中该村原村委会主任吴来保、原村党总支委员会书记聂德宝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村原村委会计生专干兼报账员徐桂林、原村委会民兵营长、治保主任、文书徐金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来保、聂德宝、徐桂林、陈金嵩在担任榔桥镇白华村两委成员期间,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管理和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76240元,构成贪污罪;非法占有村委会集体财物共计164000元,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认为,根据四被告人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等情节,决定对四被告人犯贪污罪减轻处罚,犯职务侵占罪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