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宁波市纪委市监委指定管辖,奉化区纪委区监委对余姚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经侦大队大队长胡嘉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胡嘉良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违规滥发津补贴;组织观念淡薄,对个人参与民间借贷行为隐瞒不报;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胡嘉良严重违反党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余姚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余姚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胡嘉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余姚市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由奉化区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胡嘉良简历:
胡嘉良,男,1966年1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余姚市公安局黄家埠派出所副所长;余姚市公安局城区警察署江北警务区副警长;余姚市公安局西北派出所副所长;余姚市公安局丈亭派出所教导员;余姚市公安局马渚派出所所长,马渚镇党委委员、马渚派出所所长,马渚镇党委副书记、马渚派出所所长;余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经侦大队大队长、一级警长。系余姚市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
(宁波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