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大河乡大村的三名村干部黄健民、黄城养、黄才飞在协助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从事征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2014年6月30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健民、黄城养、黄才飞贪污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今年47岁的黄健民(男)与黄城养(男,58岁)、黄才飞(男,38岁)分别是桂林市大河乡大村村委会副主任、党支部委员、出纳和党支部书记。
2008年底,时任桂林市大河乡大村村委会副主任的黄健民,与时任桂林市大河乡大村党支部书记的黄才飞,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协助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从事国家储备地的征地工作中,由黄健民以大村村委一组“集体”的名义上报粪池、围墙等地上附着物,并以其儿子的名义冒领,共侵吞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47987.5元。二人各分得人民币23993元。
2009年4、5月,黄健民、黄才飞与时任桂林市大河乡大村村委会副主任的黄城养,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协助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从事国家储备地的征地工作中,发现以大村村委六组“黄四有”的名义上报的简易房、钢架大棚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6161 5元无人领取,而六组又无“黄四有”此人,遂由黄健民在补偿表上签上“黄四有”的名字,三被告人将该款冒领侵吞。黄健民、黄才飞各分得人民币20000元,黄城养分得人民币21615元。
2010年5月至7月,黄健民、黄城养、黄才飞伙同时任桂林市大河乡大村村委会主任的黄四发(另案处理),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协助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从事国家储备地的征地工作中,编造“黄火长”等8个虚假坟主姓名,分3次共骗取迁坟补偿款人民币214600元。四人各分得人民币5 3650元。此外,在同年5、6月,黄城养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协助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从事国家储备地的征地工作中,发现以大村村委七组“黄保忠”的名义上报的简易房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29700元无人领取,而七组又无“黄保忠”此人,遂在补偿表上签上“黄保忠”的名字,冒领侵吞该款。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健民、黄才飞各参与贪污公款人民币324202.5元,各分得人民币97643元;被告人黄城养参与贪污公款人民币305915元,个人分得人民币104965元。
2013年1月25日、3月20日黄健民、黄城养被刑事拘留。随后,黄才飞到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案发后,黄健民、黄城养、黄才飞已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健民、黄城养、黄才飞身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大村村委会副主任、大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从事征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黄健民、黄城养、黄才飞在共同贪污中都是共同参与商量,分工协作,均为主犯。被告人黄才飞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黄健民、黄城养、黄才飞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健民、黄城养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黄健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黄城养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黄才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黄健民、黄城养、黄才飞在检察机关退出的赃款,依法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黄健民、黄城养、黄才飞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黄健民、黄城养、黄才飞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