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忻城县委批准,忻城县纪委监委对忻城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蓝超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2009年至2014年,蓝超凡在其担任忻城县公安局交警副大队长、大队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受贿罪;忻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涉嫌单位受贿罪,蓝超凡作为时任的忻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大队长,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蓝超凡身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法纪意识淡薄,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蓝超凡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忻城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