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揽工程项目赚取利润,韦天扭向水利局长行贿。在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前,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7月8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韦天扭免予刑事处罚。
韦天扭系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个体户。2012年7至8月份期间,韦天扭找到时任来宾市兴宾区水利局局长罗仕国(另案处理),请求罗仕国帮安排一些水利建设项目给其施工。由于韦天扭没有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资质,罗仕国要求其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来承接工程。之后,韦天扭通过柳州山河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来宾红水河分公司先后与兴宾区水利局签订兴宾区蒙村乡塘条村、塘伟村、思畔村、福堂村、新马村等5个农村人饮工程施工合同。然后韦天扭再与该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具体负责上述5个农村人饮工程的施工。2012年11月,韦天扭来到罗仕国的办公室送给其感谢费人民币5万元。
2013年11月14日,韦天扭主动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其向罗仕国行贿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韦天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韦天扭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司法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并根据韦天扭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的情况,法院认为对其可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