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乐陵市法院就该市农业局原局长张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该案由乐陵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乐陵市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张某在任乐陵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和管理标准良田项目、管理棉种企业棉种供应返还款和农业推广费、参与农业设备的采购等事项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项目工程款、伪造单据冲账和虚报支出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33万余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还于2006年4月,利用职务之便,借农业局购买有害生物预警设备之机,收受供货商回扣11.9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上述指控予以确认,并作出判决。
据介绍,张某为逃避侦查,先是将虚报的款项以其亲属名义购买商品房,并委托、指使王晓晖(另案处理)对外出租收取多年租赁费。接着又用棉种供应返还款,以他人名义买下原种子公司的土地和房产,将其据为己有。2014年3月,在接受调查期间,张某向乐陵市检察院退还涉案赃款76万元并全部上缴国库,其所购土地和房产也被查封。
鉴于张某如实供述并退缴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