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不拿村长当干部”,村干部手中的权利可不小,许多国家的惠民、惠农政策都是通过他们传达、办理,他们是国家基层政策的第一执行者。7月10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石牙乡潭蓬村民委支部书记江某索贿74500元、村委主任覃某索贿69500元一案,兴宾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覃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国家开始对农村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实行补贴政策,政策规定,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将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补贴指标分配各个村委,然后由贫困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干部召集村民会议评议,最后将评议结果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兴宾区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同时,国家对(城)乡(居)村民实行最低生活费保障补贴政策,政策规定,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村民直接或委托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与评议。
江某想利用为村民办理危房改造以及低保的职务之便,向村民索取好处费,便向覃某提出,覃某表示同意。于是二人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每办理1户危房改造补贴或低保补贴都向当事人索要1000-4000元不等的好处费。至案发时,已共同索取村民好处费69500元,江某单独索取村民好处费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覃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费管理的职务便利,索取村民钱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