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分判商前雇员向两名政府人员提供贿款共67,000元,以换取宽松监管公园建造工程,1994年底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后潜逃逾25年,去年回港被拘捕。被告今日(3月22日)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判囚三年。
伍业寰,93岁,案发时为现已结业的时辉工程有限公司(时辉)工地总管,承认七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他另外两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则留区域法院法庭档案。
法官谭思乐判刑时称,社会期望贪污须被杜绝,此类案件一宗也嫌多,被告必须被判监禁入狱以示阻吓。
廉署1994年11月落案起诉被告上述控罪。被告1995年9月11日未有到区域法院出席审讯,法庭遂向他发出拘捕令。被告其后从内地返港,2021年4月被廉署人员拘捕并带往法院应讯。
案情透露,拓展署于案发时负责管理青衣公园建造项目,该署2004年与土木工程署合并成为现时的土木工程拓展署。
时辉1993年8月获该项目的总承建商分判两份合约,负责施行建造工程及管理该工地。被告为时辉工地总管,负责监督时辉在该工地的工程。
拓展署一名工程督察及一名监工负责检查时辉在该工地的工程,并对时辉所采用的物料进行检测,以确保有关物料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
该拓展署工程督察1994年2月初向被告索贿,作为不质疑时辉在该工地所施行工程的水准及品质的回报。被告并于1994年2月至7月期间,每月向该拓展署工程督察支付贿款一万元,合共$60,000元。上述拓展署监工1994年5月发现,时辉所施行的部分工程未能符合标准,但该拓展署工程督察却对有关情况采取宽松态度。
被告其后于1994年9月1日将7,000元现金交给该拓展署监工,作为对方对时辉在该工地所施行的工程作宽松检查和不带来任何麻烦的回报。被告同日被廉署人员拘捕。
拓展署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梁廷毅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菀婷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