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弥补打牌被骗的损失,授意下属虚开发票报账;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在中小学教学设备采购和食堂基建中收受他人贿赂。近日,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协原副主席、教育局原局长解成华贪污受贿一案于近日公开宣判,江永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解成华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3万元。
解成华,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江华瑶族自治县人,瑶族,大学文化,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政协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九届委员会委员,江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原局长。因涉嫌贪污、受贿,2013年8月被永州市纪委立案调查,11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2013年12月9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该案由永州市中级法院指定江永法院审理。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期间,解成华利用其担任江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采取要他人虚开发票报账的方式,贪污公款10.28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蒋江林14万元,收受韩勇军2万元,收受唐春玉4.8万元,共计20.8万元。同时变更起诉认为被告人解成华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违纪报账,违纪违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9.3057万元,依法应予追缴。
对此,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解成华与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中学校长蒋团永及该县教育局计财股文明等人到广东省东莞市出差期间,解成华独自参与同对方洽谈人员打牌赌博输掉10万元,并要其妻在打牌的当日向由其提供的银行卡帐户汇款10万元。事后解成华向蒋团永等人诉说打牌被骗输了10万元,在返回江华的路上授意蒋团永虚开发票报账为其弥补损失。2009年至2012年期间,蒋团永随解成华到长沙、北京等地出差,分别在长沙、北京、江华虚开了8张发票,蒋团永将其中五张发票由解成华签字后,连同一张未经解签字的金额为23100元的发票在沱江中学报账101883元(含税),学校将报账金额打入蒋团永工资帐户,蒋先后支取35000元、36000元、14000元交给了解成华共计85000元。此外,被告人解成华将蒋团永为其虚开的另二张发票签字后交给该县瑶族小学校长李永志,李报账后将发票金额17870元交给了解成华。解成华将上述共计102870元占为己有。
2008年8月,韩勇军以江华县建筑安装公司的名义承建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中学学生宿舍项目工程。在承建期间的一天,韩勇军到解成华办公室找其在拨付工程款的报告上签字时,解成华收受韩勇军为感谢其在拨付工程款以及在以后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关照所送的现金2万元。
2010年至2012年期间,江华瑶族县教育局计财股股长蒋江林为其子蒋欢成立的海立威文体经营部向该县各中、小学校销售了篮球架、乒乓球桌等大量的文体器材、文教用品,销售金额达450余万元,获取了100多万元的利润。蒋江林为感谢身为时任教育局局长解成华的关照,分6次送给解成华现金共计14万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解成华收受唐春玉4.8万元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虽提供了唐春玉与江华县教育局签订的挂历购销合同、有关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解成华的供述以及由其提供的唐春玉所书写的退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但因没有提供行贿人唐春玉的供述,且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佐证解成华收受唐春玉贿赂的行为,故对该犯罪事实法院没有认定。
此外,关于公诉机关变更起诉认定解成华在担任江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在该县大石桥中学违纪报帐1.2万元,多次违纪违法收受他人财物25.7057万元,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获利42.4万元,违纪违规所得计69.3057万元应予追缴的问题,因上述违纪违规的事实,不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畴,故法院对解成华违纪违规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后,法院认为,解成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账的方式,贪污公款10287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成华犯贪污罪和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最后判决解成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0年,没收财产8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