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朱德昌受贿一案经由霍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朱德昌一审获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朱德昌案发前任六安市卫生局调研员(正处级),自2004年4月任六安市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2005年12月任六安市卫生局副局长、市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2012年8月任六安市卫生局调研员。朱德昌涉嫌受贿一案,系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经检察长决定,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侦查。今年5月14日,六安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霍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6日在霍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朱德昌在担任六安市人民医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 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合肥迪迈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康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供应、合同续签等事项,以及为安徽灯之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进度、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先后30次收受贿赂财物279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明,其所收受的贿赂款大部分都用于支付个人交通事故赔偿、以其子女名字购买的房产、商铺上。案发后由其亲友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27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德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朱德昌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