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地产代理公司董事,控告他「摸货」抬价转售一个商场铺位及一个工厦物业,欺诈一对买家夫妇多付约1,500万元。被告今日(8月31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狱六年半。
蚁乐祺,35岁,盈信置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盈信)及誉汇置业有限公司(誉汇)唯一董事,被裁定两项欺诈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区域法院法官林伟权判刑时称,被告的行为违反代理人受信责任,法庭考虑涉案金额庞大,须判处被告监禁六年半。
案发时被告是一名地产代理,以及两间地产代理公司盈信及誉汇的唯一董事。他亦持有愉欣投资有限公司(愉欣)及喜利创投有限公司(喜利)的股份。
案情透露,天水围嘉湖山庄一个商场铺位的业主(即原本卖方)于2014年10月初放售铺位,作价1,900万元。被告于10月中以誉汇作为地产代理的身分,安排原本卖方与他持有股份的愉欣以1,900万元签订临时买卖合约。愉欣其后以确认转售(俗称「摸货」)方式,将铺位转售予一对买家夫妇。
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向该买家夫妇虚假地表示,铺位的卖方愉欣叫价3,200万元出售物业,并向该买家夫妇隐瞒自己在愉欣的实益权益,诱使对方最终以2,856万元向愉欣购买该物业,比起原本叫价多付956万元。
案情透露,被告又于2014年12月向上述买家夫妇推介九龙青山道嘉名工厂大厦一个物业,并在交易过程中隐瞒该物业的原本卖方叫价2,600万元。其后,被告持有股份的喜利以2,592万元购入该物业,而誉汇为该项交易的地产代理。
被告并诱使上述买家夫妇中的妻子,最终以约3,143万元向喜利购买该物业,致使其多付约551万元,而交易的地产代理为盈信。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被告身为地产代理,须向客户披露他对物业的实益权益,以及就物业获处置后可得的任何利益。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被告。
廉署一直积极加强地产代理业从业员对防贪法例的认识,并提醒从业员在进行物业交易时,必须秉持专业诚信操守,保障物业买卖双方的利益。
为协助地产代理业界坚守诚信,防范贪污舞弊,廉署与业界合作编制指南,提醒地产代理从业员在处理物业交易时,要以正当手法及合乎道德操守的原则行事,以及协助地产代理公司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以防止贪污及其他舞弊行为。《优质执业手册—地产代理公司的管治与内部监控》:cpas.icac.hk/ZH/Info/Lib_List?cate_id=3&id=232。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李国威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卢弦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