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下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孙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孙斌利用担任安徽省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副主任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贷款、业务合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18万余元,其中271万余元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综合孙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孙斌向法庭表示不上诉。(宣城中院 张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