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管梁桂英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7.6万余元,挪用公款186.6万余元,受贿4.5万余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7月24日,该县法院以梁桂英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1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现年51岁的梁桂英是荔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务股股长兼出纳(科员)。2007年,梁桂英在任县经贸局市场股股长兼报帐员时,与同事毛某、谢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将本单位的前身原县经济委员会在建设银行桂林支行有一笔无其他人知晓的存款71.5万余元瓜分,三人于2007年4月19日将本息取出转存到梁桂英开设的户名为荔浦县经贸局的临时帐户,尔后,毛某等人将其中的20余万元用于购买单位小车等物品。2008年,梁桂英分3次将余款46.5万元转到莫某电脑经营部的帐户,之后莫某再将46.5万元转到梁桂英的私人帐户,梁桂英、毛某、谢某三人将该款私分,每人分得15万元。
2005年至2006年,梁桂英利用其担任荔浦县某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并负责管理该破产清算组资金的职务便利,擅自从破产清算组帐户挪用公款53.8余元归个人使用,用于日常开支和赌博等。2010年至2012年,梁桂英在担任荔浦县另一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并负责管理该破产清算组资金的职务便利,利用同样手段,挪用公款132.8万余元用于个人购房买车及个人消费。
2008年至2010年,梁桂英利用其担任荔浦县某食品厂等企业破产清算成员的职务便利,用破产企业资金为其3位亲属补缴养老保险金12.8万余元。2010年, 梁桂英利用其管理荔浦县某食品厂等破产清算企业财务资料及掌管公章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为莫某、陈某等19名不在该企业务过工的人员伪造工资花名册并出具用工关系证明,致使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顺利参保,案发前已有17人领取养老金,导致国家基本养老金损失66.3万余元。2012年,梁桂英负责办理已破产的荔浦县某化学工业公司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手续时,接受曾某等人请托,将不在该公司务过工的廖某、黄某、韦某等人列入该公司名册,致使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顺利参保,导致国家基本养老金损失4.7万元。梁桂英接受了曾某等人给的好处费人民币共4.5万余元。
梁桂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并退缴了挪用的赃款人民币47万余元,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