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10月12日)落案起诉一名房屋署(房署)房屋事务主任,控告他在处理两宗公屋单位调迁申请时,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而使用载有虚假批准的文件,以及伪造社会福利署(社署)便笺,以掩饰他延误处理申请。
包文豪,35岁,被控共四项罪名,即两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以及一项刑事损坏及一项伪造,分别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60(1)条及第71条。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五(10月14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
2014年当被告被派驻葵涌邨时,他接获该邨一名租户的申请,将其一名亲人加入单位户籍以调迁至邨内另一较大单位。被告须进行评审以核实其申请资格。
其中两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5年11月底,使用两份文件以误导房署。有关文件为两项房署电脑系统的输入资料,虚构地指一名房署高级房屋事务经理已批准上述调迁及为该租户预留一个较大单位。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在没有授权下销毁房署一个关于上述葵涌邨租户的房屋档案。
此外,2020年6月当被告被派驻富昌邨时,他处理了另一宗经社署便笺(日期为2020年6月16日)转介的调迁申请。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虚假地更改上述便笺的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意图由他或他人藉使用该便笺而诱使另一人接受它为真文书。
廉署早前接获房署转介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廉署调查发现,被告涉嫌藉上述违法行为,掩饰他延误处理有关申请。廉署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今日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被告。
房署及社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廉署提醒公务员及市民,《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订明,包括雇员在内的任何代理人,使用在要项上载有虚假、错误或欠妥的陈述的任何文件以误导其主事人,例如其雇主,即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