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温州市委批准,温州市纪委市监委对温州市瓯海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胡明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胡明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胡明德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温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温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胡明德开除党籍处分;由温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胡明德简历:
胡明德,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瓯海区茶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瓯海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瓯海区委办公室主任,瓯海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温州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