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及20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陈某、蒋某等12人十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叶某、林某等7人(1人另案处理)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据查,刘某等12人系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站务分公司稽查员,工作职责为对公司营运车辆、司乘人员、补票管理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在职期间,刘某等12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被告人陈某某、叶某及汪孝茂(另案处理)等8人贿赂款,对交了钱的车主的偷载乘客等违规行为不再进行查处,并约定由刘某和陈某负责收钱,由蒋某负责记账。此后,刘某、陈某分别和客车车主或业务管理人员约谈并约定每月交纳的金额,由刘某和陈某逐月收取。截止案发,共收取26万元,用于共同花销和分发给个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