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四川省德阳市监察委员会对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刘 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志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罔顾党纪国法,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丧失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家庭持有房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私欲膨胀,长期无偿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车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房产租赁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以房谋私,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巨额公共财物。
刘志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交通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志刚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刘志刚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德阳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