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干部利用在退耕还林工作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感谢费”9000元。近日,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黄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2007年4月至2013年3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在退耕还林办公室的工作便利,先后为上犹县东山镇村民凌某、紫阳乡村民谢某、梅水乡村民刘某,争取荒山造林及毛竹低产林改造项目,并获得了相应项目的国家补助款,凌某、谢某、刘某三人为感谢黄某为其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先后送给黄某钱财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感谢费”达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已将全部赃款上缴检察机关,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