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某看守所服刑人员趁外出看病时脱逃 看守所副所长被判失职

2013-10-28 来源:正义网 热度:2212℃

    由南宁市茅桥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钦州市看守所原副所长周某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处周茂杰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由广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10日对周某某立案侦查,同年9月10日侦查终结。根据自治区检察院2012年10月8日《指定管辖决定书》之规定,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6日移送茅桥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月,经原钦州市看守所所所长批准,时任该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周某某与该所民警邓某某(另案处理)押解在押人员褚某某出所治疗牙病。出所后,邓某某驾驶车与被告人周某某押解未戴械具的褚某某到钦州市颂俭口腔医院治疗牙病。之后未押解褚某某回所羁押,而是同意褚某某回家看望家人的要求,驾车押送褚某某回家。途中,周某某嘱邓某某独自一人押送褚某某,自己下车离开。邓某某一人送褚某某到褚家中与家人见面后,按褚某某要求先送褚某某到钦州市某酒店玩耍,又送褚某某到白海豚国际酒店,再按褚某某的要求将褚一人留在汽车内,自己到该酒店前台为褚某某办理住房登记手续。

此时为当日15时许,未戴有械具的褚某某乘机脱逃。

钦州市公安局接报褚某某脱逃后,出动了大批警力在全市进行查缉追逃。褚某某脱逃后,以恐吓、威胁的手段挟持女青年郭某某于次日凌晨3时许到中青国际酒店,以郭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8333号房。郭某某于同日凌晨4时许脱离褚某某控制报警,公安机关于凌晨5时许将脱逃10多小时的在押人员褚某某抓获归案。

在押人员褚某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2年3月6日被审查起诉而被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实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