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曾有焕受贿一案在肇庆市中级法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曾有焕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当庭予以否认,称其不认识行贿人。
检方指控称,曾有焕在2004年至2007年担任佛山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分管民事审判第五庭期间,收受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光(另案处理)的贿赂。卢某光为使其公司所涉及的案件能够得到曾有焕关照,作出有利于其公司的判决,先后四次送给曾有焕合计人民币30万元和美金1万元。检方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曾有焕的刑事责任。
曾有焕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当庭予以否认,称其不认识行贿人;其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曾有焕受贿的证据不足,曾有焕不构成受贿罪。
该案将择日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