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水县一名村小组保管员孔某某,利用保管本村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擅自用其中的2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近日,经江西省吉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孔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5月,因修建高速公路,吉水县乌江镇某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87余万元。2012年5月,孔某某在得知农村信用社某种理财产品利息高、收益大后,未经村民同意,在明知所保管的征地补偿款为集体公款的情况下,到城区农村信用社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七天通知存款”理财产品。
2013年5月,孔某某所在村的村民商量决定分发补偿款,却因理财产品未到期不能取出,由此导致案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孔某某身为村小组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集体巨额资金挪用,存入银行获取利息,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案发后,孔某某能自动投案并积极返赃,认罪态度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