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警长,控告他在协助一名商人调查一宗被三合会社团追债事宜上,接受贿款50万元。被告今日(2月25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警长李鸿发,53岁,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c)条。
暂委法官陈永豪将案件押后至3月18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暂委法官宣判指,本案的环境证据对证明被告接受50万元的目的甚为重要。控方毫无合理疑点地证实,该50万元并非如辩方所称为被告大哥向他作出的贷款,而是向涉案商人提供协助的贿款。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东区警区刑事调查队一名警长。他于2019年2月经嫂嫂的弟弟介绍而认识一名商人,对方与他人(该人士)有财务纠纷后,其家属遭追债骚扰,收到追债信件。商人报警求助但未获立案处理。
被告同月向刑事调查队一名专责调查追收债项案件的警长提供资料,指该人士为三合会社团收数集团成员并与上述骚扰有关,要求该警长将事件呈报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
被告于同年3月,先后催促该警长向警方呈报资料、透过任职惩教署一级惩教助理的兄长查核该人士的服刑记录,以及要求刑事调查队一名警员查明该人士的住址。他于同年4月底再向另一刑事调查队一名警员提供该人士身份证的相片,要求对方协助找出该人士的住址。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后展开调查,发现被告嫂嫂的弟弟于同年4月底向他签发一张金额50万元的支票,而该支票于同年7月5日存入被告的个人银行户口,作为被告向该商人提供协助的诱因或报酬。被告指称该50万元是他大哥向他作出的一笔贷款。
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黄志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倬荣协助。
廉署发言人指,署方一直与警方保持紧密合作,定期为各级警务人员提供诚信培训,提醒他们必须严格遵守《防止贿赂条例》,切勿滥用职权、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