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采购、中标等,并收受他人财物,总价值逾10万元。9月10日,记者从浙江衢州市柯城法院获悉,原浙江衢州市审计局计算机审计中心主任胡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7年,胡某担任衢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单位需对价值一百余万元的计算机网络建设设备进行采购。
胡某大学同学汪某当时正好在一家备选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在通过关系入手该项目的框架构建要求范本后,汪某公司顺利中标。
为感谢胡某的帮助,汪某事后由公司出款回报给胡某5万元现金及价值5千元笔记本电脑一台。
2008年开始,汪某离开公司自行创业,在此后的两年中,汪某继续通过与胡某的关系获取政府多笔设备采购、系统维护的订单。
在每次合同成功签订后,汪某均会为胡某送上利益“分成”,案发后统计,胡某前后共收取赃款2万余元。
除帮助同学汪某外,胡某在2012年至2014年间,还多次借职务便利,帮助其他公司在单位设备采购、方案定制、通讯业务等项目中成功入选。
出于对胡某“帮助”的感谢,这些公司事后也送给胡某包括现金、购物卡、平板电脑等合计3万元余元的报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设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逾1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