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一社区出纳涉侵占、挪用、受贿等罪获刑

2014-09-1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71℃

    社区出纳为同学做工程徇私情谋利益,滥用职权犯下三宗罪。近日,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据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魏明,男,37岁,大专文化,系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门桥社区出纳,2014年4月10日因本案被立案侦查,同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7月25日被法院决定逮捕。检察机关指控魏明任职期间利用出纳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1月至3月间,先后三次将其保管的公款共计17万元人民币,擅自借给湖北辉宇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向某从事还建楼工程建设,并且收受向某送给的好处费1万元。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魏明伙同西门桥社区书记胡某、主任晏某等社区干部,采取截留收入不上帐,虚报工程款的手段,将社区集体资金21万余元以发放春节物资补助的名义私分,被告人魏明分得赃款人民币2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将本单位资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明自愿认罪,并且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挪用资金及受受贿的事实,故其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魏明犯挪用资金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