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粮油购销公司原副经理张朝阳挪用140余万元公款炒股,造成百余万元公款损失,近日,华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同时判令其退赔公款1122236.16元。
张朝阳现年38岁,在华坪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任职副经理期间,主管该公司销售工作。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张朝阳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吴某某转入其个人账户的3笔货款共50万元及客户周某某转入的货款共计1436000元挪用于购买股票和现货交易,期间,张朝阳归还了261200元。因亏损无力退赔被挪用的资金,去年12月15日,张朝阳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除案件侦查期间其退赔了61200元外,现仍有1122236.16元资金没有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朝阳身为国有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40余万元供自己使用,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并造成被挪用的公款不能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朝阳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其挪用未退还的公款1122236.16元应依法退赔。为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张朝阳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