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杨谋林贪污、受贿一案。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谋林在担任宣城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宣城中院”)党组副书记、书记、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截留、隐匿收入、公款购物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37万余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谋林在担任宣城中院党组副书记、书记、副院长、院长期间,在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谋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杨谋林委托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