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铁路局下属一车间主任陈某,收取他人回扣费5万余元,涉嫌犯受贿罪在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审。鉴于陈某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陈某,男,今年48岁,原系南宁铁路局机务段某车间主任。2006年至2013年,陈某在采购维修救援列车上需要使用的复轨器及配件设备过程中,先后6次收受北京某公司负责人王某(另案处理)给予的总价3%—5%的回扣费共5.38万元。今年4月15日,南宁铁路局纪委电话通知陈某去谈话。当日,陈主动如实交代了收受王某回扣费的全部事实。今年8月12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陈某在未被立案前,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主动退出全部受贿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宣告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