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委会主任,不为民谋事,却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套取国家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近日,江西吉安县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时任吉安县敖城镇毓芳村委会村委主任的王某,2013年,毓芳村委会桐江村小组休闲广场获吉安县财政局拨付“一事一议”专项资金5万元,毓芳村委会通过与王某签订一份虚假的休闲广场承包合同,2014年1月27日将这5万元报账之后保管到刘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2014年1月28日,王某从该卡中取出这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和工程款。2014年7月28日,王某将5万元资金退回给毓芳村委会。
另外,在2013年,吉安县敖城镇毓芳村委会借用该村委会连江村自己完工的环境整治工程名义,通过与被告人王某签订一份虚假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向上申报县扶贫办8万元扶贫资金。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用虚假合同、发票到敖城镇财政所报账后,将这8万元扶贫资金转存到刘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2014年2月17日,王某从该卡中取出4.2万元用于支付个人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和工程款。
2014年2月18日,刘某在征得王某同意后从该卡上支取剩余的3.8万元用于自己开的钢筋店进货、建鸡棚等经营活动中。2014年5月30日,王某将8万元退还给连江村。
立案前,被告人王某、刘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