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西林县两名正科级干部贪污工程款均获刑

2014-10-15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32℃

    近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吴某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被告人黄某、吴某退缴到西林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西林县某乡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建设项目,时任该乡乡长的被告人吴某决定由涉案人周某(另案处理)实施。吴某遂向时任乡人大主席的被告人黄某提出通过虚列工程项目、增加工程操作量等方式套取县里下拨的项目经费,并安排黄某与周某对接。

双方商定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为26万元,同时约定通过虚列、增加工程量以及增加项目经费,审计结算后,由涉案人周某将超出26万元的部分款项返还给乡政府。但工程竣工后,乡政府将工程项目呈报县审计局作结算审计,被告人黄某在汇报被告人吴某后,在验收材料上加大了工程量,虚列了土方工程量、施工用水补助、垃圾桶款项和路灯安装项目等。

经审计,工程总造价为35万元。乡政府随后分两次共支付工程款33万元给周某。周某在收到工程款后,将其中的8万元转给黄某。黄某将5万元给吴某后,剩余的3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在城乡建设项目中通过虚列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8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与吴某分别起具体实施和组织策划作用,分工不同,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黄某、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黄某、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