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宾阳县原县长陈咸华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陈咸华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陈咸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82万元上缴国库。
陈咸华曾任广西宾阳县县长、南宁市林业局局长等职务。法院审理查明,陈咸华在任隆安县委副书记、宾阳县县长、南宁市林业局局长期间,通过向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或是利用手中职权,单独或伙同其朋友杨某、阮某(均已被提起公诉),收受宾阳县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覃某、广西德隆荣昌房地产公司老板徐某、广西振阳房地产公司农某等人762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2年7月,陈咸华因涉嫌受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3年7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