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原副县长汪梅琴
安徽省无为县原副县长汪梅琴涉嫌受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11月5日上午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汪梅琴系今年上半年中纪委通报的被查处的12名女性官员之一,曾在无为县的无城镇、襄安镇、福渡镇等3个镇担任过副镇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党委书记等职务,2012年下半年任无为县副县长。
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至2013年,汪梅琴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项目投资、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人民币116.2万元、美金2000元、购物卡3万元、价值5万元的十五年茅台酒两箱,折合人民币共125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此外,2005年汪梅琴在无为县福渡镇担任党委书记期间,以花某等6人的名义在“小康村”以每块地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6块土地,每块约0.5亩。2010年至2011年,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汪梅琴将其中的5块土地以每块2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利80万元,属情节严重。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法庭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汪梅琴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其中两笔共计50万元是否为受贿提出不同意见,辩护人称汪梅琴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与送钱的人是亲戚关系,送钱是因其女儿入学、结婚等,应当属于亲属间的赠与,且事后及时退还、有的不知情等,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辩护人同时提出,汪梅琴收受胡某、刘某等人共计8.7万元,因送款人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受贿数额也应当从总额中扣除。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辩护人以汪梅琴没有对该土地取得合法使用权,仅是占有权的转让等为由,认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辩护人还提出汪梅琴具有自首情节等。
对汪梅琴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公诉人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汪梅琴退款的原因以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自首的认定条件等方面一一进行了反驳。
法庭调查表明,汪梅琴从担任副镇长开始直至副县长,伴随着职务的升迁,受贿数额不断增大,受贿涉及的领域也不断增多,从最初收受几千元购物卡到后来的几万元现金,从帮人调动工作到征地拆迁给予他人关照,再到项目投资建设,只要其关照过的人,送的不管是人民币、购物卡,还是美金、高档酒,她都敢收,14年间共收受29人50多次的贿赂,总计125万余元。2013年11月,安徽省委巡视组到无为进行巡视后,汪梅琴因害怕被查、心中不安先后将所收受贿款中的94.7万元退还给了有关行贿人。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受贿持续时间长、涉及的部门领域多、次数人数多是本案的显著特点。
在最后陈述阶段,汪梅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几度哽咽流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数次表示对不起家人,对不起组织,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给予自己改正错误的机会。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据了解,为加强警示教育,促进干部廉政勤政,芜湖市纪委和镜湖区纪委共组织200多名党员干部旁听了此案的庭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