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果县市政管理局局长李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工程项目的承建权,最终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至2011年期间,包工头张斌经时任平果县市政管理局工程股股长乃小娜的介绍和推荐,并经时任平果县市政管理局局长被告人李勇的同意,顺利承接了平果县市政管理局的一些工程项目的承建权。张斌为了感谢时任局长李勇的关照,加深感情投资,也为以后还能拿到平果县市政管理局的工程项目以及在结算工程款上给予关照,用自己的身份证到平果农业银行开设银行卡,开户金额为50元,并转入银行卡20 000元,共20 050元送给李勇。被告人李勇收下并做个人消费开支。
一审法院判决,鉴于李勇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还所受贿的全部款项,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检察院提出抗诉称:一审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对被告人李勇的判处量刑畸轻。理由是:受贿所得是案发后其家属帮退赔和检察机关搜查所得,不是其本人主动退赃。李勇既无自首,也无立功情节,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本案中,李勇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没有任何法定减轻情节,法定刑应当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审法院却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属于量刑畸轻。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李勇受贿数额为20 050元,依法应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勇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处李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