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钟山县4名村干部合谋收受危房改造"辛苦费"分获刑

2014-11-13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26℃

    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欧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共同受贿、欧某某贪污一案,由钟山县法院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分获1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欧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在协助钟山县珊瑚镇政府开展2010年至2012年某村委危房改造工作的过程中,经共同商量,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向危改户收取好处费用于四人私分。2年来,4名被告人共同非法收受董某等40余名危改户上交的“辛苦费”共计54600元,其中欧某某分得15600元,吴某甲分得10200元,吴某乙分得10600元,黄某某分得8600元;另外分给其他相关工作人员9600元。

另查明,欧某某还单独收受危房改造户好处费2000元,并且伙同珊瑚镇民政办工作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侵吞危房申请补助户黄某某(已死亡)名下的倒房重建资金和农房统保理赔资金共计8000元。

钟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身为村委会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活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商量,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他人侵吞倒房重建资金和农房统保理赔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吴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欧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