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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坠楼责任谁担医患纠纷妥善调处

2021-03-2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270℃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精神障碍患者从医院窗户坠楼谁担责?近日,青海省互助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庭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互助县某医院扣除医药费后补偿原告吉某某1万余元,平等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2020年4月10日,吉某某因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住到被告医院ICU病区。次日11时许,吉某某从二楼病房窗户坠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继续在该院ICU病区住院,共计71天,医药费用76719.49元。后经协商未果,吉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8216.7元。

互助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接案后组织调解,吉某某认为被告ICU病房是24小时看护,家属无法进入,在治疗期间被告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自己摔伤,应赔偿所有损失。而被告某医院认为其不知道原告属于精神障碍患者,消防部门也不允许窗户安装防护网,其无法预知原告的跳楼行为,只同意适当补偿部分医药费。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原告申请鉴定,经过鉴定部门鉴定认为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法官两次组织调解,被告医院考虑到原告的家庭情况及处境,同意平等担责,扣除原告医药费76719.49元后,补偿原告住院期间各项费用1161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虽然本案通过法院调解和平处理了医患纠纷,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需要医院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医患纠纷防范能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患者也要体谅医者的不易和辛苦,尊重理解信任医方。双方遇到矛盾应及时沟通和交流,减少矛盾的激化和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