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宛田乡、六塘镇前武装部长莫某因其情妇张某向其索要12万元的建房款而发生矛盾,后张某一怒之下到六塘派出所举报了莫某私藏子弹的事实。近日,莫某因犯非法持有军用子弹罪被临桂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莫某在担任临桂县宛田乡人民武装部部长和临桂县六塘镇人民武装部部长期间,将通过民兵训练等方式获取的子弹877发及弹夹10个私自放置于其单位宿舍内。2009年6月份,莫某从临桂县六塘镇人民武装部调至临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后,仍将子弹877发及弹夹10个放置于其在六塘镇政府的宿舍内。2011年6月份搬家时,莫某将上述子弹及弹夹随家具一同搬至其新建的位于六塘镇新市场球场旁的房屋内,并将子弹及弹夹装在两个铁盒内藏于房屋四楼房间的书桌柜子里。2014年2月28日上午,莫某到临桂县人民武装部找到武装部主要负责人,称有子弹要上交,并赶回家取子弹。当日12时,因张某报案,公安民警出警后,在莫某藏有子弹的房间内将从外赶回家的莫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非法持有军用子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莫某向原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汇报并主动要求上交持有的子弹,可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莫某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