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手中权力,违反政策规定,为农户虚增在征拆区域内被征苗木的补偿金额,并制作补偿清单用于财政报账,导致国家损失405万元。汪金权等四人因滥用职权罪24日被浙江省遂昌法院判刑。
据遂昌法院通报,2012年5月开始,遂昌县政府为开展遂昌县低丘缓坡开发区块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成立了遂昌县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指挥部。同年5月,县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云峰龙板山区块征迁组,责成时任遂昌县濂竹乡党委书记的汪金权、时任云峰街道人武部部长谢晓辉以及郑权富、余京军等人组成一组,汪金权为组长,谢晓辉为副组长,负责龙口村和后潘自然村的土地征收工作。
龙口村村民黄某认为,苗木补偿数额偏低,要求被告人汪金权提高对其被征地块上苗木的补偿数额。汪金权将此情况书面向县指挥部请示,县指挥部书面答复“请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2012年11月,被告人汪金权擅自违反政策规定,虚增黄某户在龙口村征拆区域内被征苗木的补偿金额,并责成被告人郑权富、余京军根据该虚增后的金额,依据苗木补偿单价制作虚假的被征苗木补偿清单,用于财政报账。随后,遂昌县财政足额拨付了补偿款,共计2358267元。经评估,上述被征苗木补偿价仅为109236元。被告人汪金权、郑权富、余京军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为2249031元。
被告人汪金权在负责征用苗木工作的过程中,于2012年8月向黄某借款3万元。后因有人举报,其于2014年3月向黄某归还欠款及利息。
2012年11月底,汪金权回原单位上班,相应的征迁工作由谢晓辉负责。2013年上半年,谢晓辉、郑权富、余京军用同样方法虚增叶某等人管理经营的被征用杨梅果园补偿金额,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561118元。此后,谢晓辉又虚构某自然村青苗的补偿金额,造成国家损失240213元。
其间,四人分别向叶某借款11万元、7万元、12万元、2.8万元,后经人举报,均已还清借款。
遂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金权、谢晓辉、郑权富、余京军在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超越职权范围擅自虚增征迁补偿款,分别造成国家损失2249031元、1561118元和240213元,总计4050362元,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5年3个月、5年、3年、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