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宁夏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受贿案一审宣判,高重瞳因受贿13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高重瞳在担任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及北京市石景山区挂职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重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高重瞳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