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受贿案件,迟华亮原系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电建大队检查员,2010年至2013年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向休渔期非法出海的渔船及无牌照的小渔船开“后门”,并向渔船主收受贿赂共计3.5万元。海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迟华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5月份,迟华亮受渔船主高某之托,在休渔期间放行了高某承包的26条渔船违规出海捕鱼,在迟华亮的关照下,高某的渔船违规出海捕鱼没有被渔政部门处罚过。事后高某给予了迟华亮21000元以答谢。
2010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中秋节违规渔船主李某某,为了使用没有船牌的小艇用于收购鱼货而不被执法部门查处,向时任检查员的迟华亮先后进行了行贿,共1.2万元,在迟华亮的“关照”下,李某某的小艇没有因为无船牌而被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电建大队处罚过。
2013年休渔期过后,朱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迟华亮对他所承包的渔船关照,向迟华亮行贿了2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迟华亮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3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海城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