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教育局一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经由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院一审以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起至2014年4月,被告人陈某任泉州市泉港区教育局计财装备股负责人,负责该区教育经费管理和学校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建项目管理工作以及承担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等事项。其间,被告人陈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购物卡及现金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3.8万元,为他人或请托人所在公司在该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和学生簿册、试卷定点印刷服务以及采购款和基建工程款审核拨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并将收受的购物卡及现金用于个人消费。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而被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后于2014年4月份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在案发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据了解,现年46岁的被告人陈某,22岁师专毕业后开始任教,一步步从一名普通教师、学校领导到教育局副科级干部已是不易。然而,随着职务的提升、地位的增高、环境的变化,他却逐步放松自身要求,原则观念开始淡化,是非荣辱界限逐渐混淆,从收几百元的购物卡开始,继而收受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现金,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金钱并没有使陈某得到快乐,也没有给其家庭带来幸福,相反葬送了他美好的前程,也不可避免地给妻儿及家庭带来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