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受贿一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涉嫌受贿一案线索,系由青山湖区检察院在协助上级院查办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经查,现年50岁的王某,案发前曾担任江西某高校后勤集团负责人(正处级干部)。2008年9月,王某在其分管该高校后勤工作的过程中,以邀标的形式帮助陈某顺利承接到学校学生食堂建设工程。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王某又以直接发包的形式帮助伍某、熊某等人取得了学校食堂经营权。陈某、伍某等人为了感谢王某的关照,先后送给王某共计人民币85.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5.4万元,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某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