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村支书,本该是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的领头羊和排头兵。可有一位村支书却把组织的重托和群众的信任当作自己捞取钱财的筹码和手段,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贪污案,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少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李少籁找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财政局相关领导帮忙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畔龙村(被告时任该村支书)争取一些项目资金。2013年2月,袁州区财政局将8万元省级农业发展资金拨付至水江镇财政所。为领取该款,被告人李少籁伪造修路合同,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与畔龙村委签订一份畔龙小学至江背岭公路硬化合同,工程造价为22万元。被告人李少籁为平账另伪造张友和捐赠14万元的相关材料。报账过程中,在该村报账员李某将收据已经填好自己名字和账号的情况下,将名字和账号涂改为其弟弟李某某的名字和账号,并予以报账。2013年2月4日,被告人李少籁用其弟李某某的存折及身份证,将该8万元取出,扣除以伪造的修路合同缴纳的税费5216元后余74784元。被告人李少籁将其中3万元交给李某入畔龙村委会的帐,其余44784元用于被告人李少籁个人开支。
国家对长江流域附近的山林实施荒山改造和封山育林政策,对防护林工程内的山林给予相应补助。2012年9月13日,袁州区林业局根据畔龙村的申报,拨付21000元“长防林资金”给畔龙村,并由财政局拨入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李少籁个人一卡通账户内。该补助款实为畔龙村所有,但被告人李少籁在收到该款后,并未计入村委会财务,而是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011年,畔龙村村委会在该村村民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向上级申报危房改造资金。袁州区财政局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向张某某个人账户拨付了4500元和10500元,共计15000元。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李少籁从经办人李某处拿走张某某存折并将该15000元取出,随后将存折及3000元交还李某,让其交给张某某,余款120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种树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水江镇畔龙村于2003年起申报了退耕还林耕地,但因该耕地的户主不愿意植树造林,经畔龙村委会集体决定,由村委会统一组织人员进行植树造林,所获补助亦由村委会所有,并以该村村民张某某、易某某和被告人李少籁的名义分别承包40亩、35亩、16亩退耕地,补贴到账后由被告人李少籁上交入账。经查实,以张某某名义承包的40亩退耕地自2004年至2010年,共计领取补助款34563.5元;以易某某名义承包的35亩退耕地自2004年至2010年,共计领取补助款30362.5元;以李少籁名义承包的16亩退耕地自2006年至2011年,共计领取补助款11040元。综上,畔龙村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75966元,均应入畔龙村委会账目,但被告人李少籁仅将其中73531元入畔龙村委会账目,余款2435元占为己有。
村民建房时按规定应缴纳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费(以下简称规划费),该笔费用由畔龙村委会代水江镇政府收取或由水江镇政府直接收取。经查实,自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少籁经手收取的规划费中存在私自截留6户建房户缴纳的规划费共计36000元,其收取后未依法上交镇政府也没有入村委会账目。
综上,被告人李少籁在担任袁州区水江镇畔龙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621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少籁在担任袁州区水江镇畔龙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16219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李少籁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