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西省崇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据查,现年58岁的梁某在2007年至2014年1月担任县乡公路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其掌管乡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监管、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初步验收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罗某某等人所送人民币114100元。案发后,梁某在接受监察局调查期间主动全面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贿赂的违法违纪问题,并在检察机关尚未立案时,能主动如实交待自己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同时有举报他人收受贿赂的问题,已被查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并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且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故依法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