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安泰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三名拆迁员欺上瞒下私吞百万拆迁款受审

2015-01-05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22℃

2013年6月至7月,广西柳州市安泰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建设公司”)拆迁员胡某等3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少于实际拆迁补偿款数额的款项发放给被拆迁户,将差价私吞。因涉嫌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137万余元,近日,胡某等3人在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受审。

2009年10月27日,安泰建设公司受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委托,全权负责实施对“磨滩路西段、河西路东段改造工程”项目中红线范围内,河西路东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动迁、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7月期间,胡某(女)、韦某在分别担任安泰建设公司的“河西路东段国有土地拆迁项目”拆迁员、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并伙同无业人员韦某恒经事先预谋后,利用被拆迁人不了解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条件,通过利用向被拆迁人隐瞒城投公司最终审批拆迁补偿金额,只给被拆迁人一部分拆迁款,以此来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

在征收被拆迁人王某位于柳州市黄村乡磨滩村五队的房屋过程中,韦某恒获悉:王某因其被拆迁房屋属无证房屋、且该处房屋存在权属纠纷,急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韦于是便将该情况告知胡某,胡某指示韦某恒如果王某同意以120万元的金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两人可以从中获取大约40万元的补偿款。之后,胡某、韦某恒多次找到王某协商其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但均未向王某告知该项目的拆迁补偿政策、方案和最终补偿金额,经多次协商,王某同意以120万元的金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3年6月26日,王某签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后,胡某将该协议交由项目经理韦某依据拆迁补偿政策核算最终补偿金额,经核算最终补偿金额为198.9万余元。

2013年7月10日,在王某获得198.9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后,韦某恒按照胡某的授意要求王某仅可保留128万元,剩余的70.9万余元由胡某、韦某恒、韦某、孙某蕾(另案处理)4人瓜分,其中韦某恒获得13万余元,韦某、孙某蕾(另案处理)每人分得8万元,余款39万元由胡某占为己有。同样在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在对被拆迁户薛某、谢某、李某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过程中,胡某、韦某、韦某恒、孙某蕾也以同样的方式,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将以上3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只保留一部分给被拆迁户,分别将其中的21.2万元、27万元、18.4万元归于自己腰包。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韦某受国有公司委托、各自利用其经手、管理“河西路东段国有土地拆迁项目”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并伙同韦某恒,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三人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面对指控胡某、韦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他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应构成贪污罪,而且上述指控的钱款都是被拆迁户给的“好处费”,而韦某恒表示,自己没有多少文化,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其无异议。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