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本有一份令人羡慕的职业,但为了筹钱购买彩票,铤而走险,挪用公款达90余万。近日,由江西永修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013年2月至4月期间,时任永修县供电公司电费管理中心主任的被告人吴某在公司收费大厅以收费员方某的名义共收取电费331552元,并向方某出具了欠条,后除将其中17968元电费交给方某上交财务外,剩余电费313584元未及时上交财务,也未归还给方某。
后经方某向吴某多次催讨所欠电费,吴某将自己在2013年9月25日收取的某小区161820元电费进账单和永修县某公司154698元电费进账单合计316518元交给方某,用以抵交前述以方某名义收取但未上交的电费313584元,因该两张电费进账单票面金额毕吴某时欠方某的电费多出2934元,故方某找回给吴某现金2934元。2013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在永修县供电公司收费大厅以自己的名义共收取了电费1158430.3元,已上交公司财务电费536026元,未上交公司电费622404.30元。以上吴某实际未上交公司电费共计938922.3元,这些未上交电费全部被吴某用于个人购买福利彩票。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的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