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受贿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覃某今年59岁,是港北区奇石乡某村原主任、港北区原人大代表。2012年任职期间,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以争取到一个危房改造指标,索要5000元好处费的条件,分11次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3年,港北区纪委查处奇石乡危房改造问题期间,覃某分别退给覃某荣5000元、胡某生3000元、覃某雄5000元、覃某欢2000元、覃某文5000元、覃某清2000元、覃某刚5000元,并以覃某建、黄某月的名义交社会抚养费5000元。案发后,退出2.3万元到检察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覃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遂根据覃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