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教育局基建科原科长雷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五年内非法收受贿赂7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10月9日,贵州省遵义县检察院对雷某依法提起公诉,日前,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雷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雷某原系贵州省遵义县教育局基建科科长,其所任职的基建科承担着遵义县教育系统的基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2007年至2012年期间,雷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五名基建业主承接遵义县教育系统的基建工程,收受各项贿赂款73000元。其中:2008年腊月,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承建遵义县团溪镇中学学生宿舍等工程的基建业主黄某谋取利益,收受其贿赂10000元;2011年腊月,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承建遵义县三岔镇中心学校综合楼等工程的基建业主赵某谋取利益,收受其贿赂10000元。
2007年至2010年腊月期间,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承建遵义县三合镇中学食堂、遵义县毛石镇冉村小学教学楼、遵义县第七中学学生综合楼等工程的基建业主朱某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其贿赂23000元;2007年至2012年期间,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承建遵义县虾子中学教学楼、遵义县第八中学学生食堂及宿舍、遵义县龙坑镇幼儿园等工程的基建业主罗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其贿赂20000元;2009年7月,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承建遵义县第四小学教学楼等工程的基建业主吴某谋取利益,收受其贿赂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7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对涉案赃款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