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水务局河道管理站三名工作人员包庇他人盗挖砂石,多次收受相关利益方贿赂共计84000元。近日,四川都江堰市检察院对都江堰市水务局金马河管理站站长潘某、工作人员王某、王某福受贿案提起公诉,都江堰市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王某福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4月,都江堰市制定关闭所有砂场的政策后,砂场经营者高某多次找到金马河管理站站长潘某,要其帮忙延迟关闭自己经营的砂场,以便多获得一些经济利益。2012年9月,高某安排手下给潘某送了20000元现金。2012年11月高某在金马河河道内盗挖砂石被挡获,为了不被处理,高某又给潘某送了10000元现金。
在此之后,潘某多次接受高某所给的现金。此外,还接受了另一砂场经营者黄某某的现金。潘某一共收受高某和黄某某现金84000元,并给一同巡查的王某、王某福二人各分了8300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本案中的潘某、王某、王某福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马河管理站工作期间,由于自身缺乏廉洁自律意识,受到盗采河砂者的拉拢腐蚀。潘某更是多次受贿,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分得的赃款金额较大,因此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王某、王某福两人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分得赃款金额较小,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