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利用职务之便,20年136次收受“节礼”200多万元,且有400多万元财产差额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被告人余某被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以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依法追缴余某非法所得6414796.84元和受贿所得高尔夫球杆一套上缴国库。宣判后,余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1995年以来的20年里,余某先后担任过江西铜业公司贵溪冶炼厂工程部主任工程师(副处级)、贵溪冶炼厂二、三期项目经理部副经理等职,其一直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拨付等工作。任职期间,余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江铜工程承建单位和个人承建商在招标、合同谈判签订、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从中146次非法收受承建商万某、陈某等36个个人和单位送给的财物共计2179080元人民币,其中包括9000元的购物卡和价值7080元的高尔夫球杆一套。余某非法收受的财物,除有10次202080元不是在节日期间收受的外,其余136次共计1879000元均是在春节、 中秋节和端午节“三节”期间收受的,最多的一次收受12万元,最少的一次收受2000元。
此外,余某家庭扣除其合法收入、受贿所得外,仍有4235716.84元的财产差额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鉴于余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且全部退清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