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私利,送给他人好处费,触犯刑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行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刘某今年44岁,大专文化,家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五一路1号,为柳州凯士比泵业销售中心负责人。于2003年至2010年间,在向贵港市城区防洪排涝工程友谊泵站、沙江泵站销售水泵、电机等机电设备的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次向贵港市水利局计划财务科科长、副局长姜某(已判刑)送礼金3.5万元。同时,刘某为了获得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排涝泵站机电设备采购业务,分2次送给时任贵港市水利局原局长梁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罪名成立。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刘某作出宣告缓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