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触犯刑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犯受贿罪对被告人韦某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韦某今年47岁,家住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兴中村,大专文化,原任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中国共产党兴中村支部委员会书记,港北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0年至2013年任职期间,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分7次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4年2月20日,韦某经过反思,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便主动到港北区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其受贿的事实,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鉴于韦某犯罪以后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赃款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